6月3日,交通运输部发布《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,“外资企业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国沿海、江河、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运输审批”(简称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输审批”)下放至省级人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。 《通知》要求,各级水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重新发布的《国内水运输管理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输审批工作。自《通知》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各省级水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下放的审批事项名称、设立依据、实施机关、审批程序、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,完善办事指南,及时开展培训,确保承接到位。 《通知》明确,各省级水运输管理部门应准确把握有关水运输行业对外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要求,严格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,外资股比应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15年修订)》要求。符合条件的,省级水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许可理由、外商投资企业拟经营范围等在行业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。(闻欣) (原标题:外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审批下放到省-2015年06月新闻-中华人民国交通运输部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