)近日,安徽省合肥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家电维修纠纷,最终消费者获退一半维修费和一台二手电视机作为弥补。 合肥市消费者徐先生家里电视机出现故障,电话联系售后上门维修,根据消费者报修的型号及出现的故障现象,维修师傅携带灯条上门进行更换,电视机故障排除。徐先生提出家里还有一台其他品牌的电视机也坏了,维修师傅现场判断是灯条坏了,需要返厂进一步检查维修。5天后,维修师傅将这台电视机送回徐先生家,表示已经更换了新的灯条,电视机已。徐先生开机观看,发现屏幕左侧有一条黑杠,现场提出了质疑。维修师傅表示不影响观看,徐先生考虑到维修师傅尽心尽力,随即支付了400元维修费。但是,过了两个月,这台电视机问题越发严重,屏幕出现抖动,无法正常观看。徐先生认为维修师傅上次更换灯条时损坏了电视机屏幕,多次拨打第一台电视机品牌售后电话,沟通处理此事,认为维修师傅是厂家派来的,厂家要负全责。但厂家认为出现维修争议的电视不是自己品牌的,承担责任。 徐先生与售后人员多次反复沟通,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,遂投诉至合肥市消保委。合肥市消保委接诉后,于5月17日组织消费者与维修师傅进行了现场调解。 针对此投诉,合肥市消费者律师服务团、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童亚军律师指出:消费者通过厂家售后电话报修的电视故障已经维修完成,此时维修师傅超出了厂家授权,与消费者私下达成另一项其他品牌电视维修服务,属于师傅个人与消费者达成维修服务合意,厂家只承担员工管理责任,对师傅修理其他品牌家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在合肥市消保委的调解下,双方现场达成一致协议,维修师傅退还一半的维修费,并赠送徐先生一台二手电视机作为弥补。 为此,合肥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,如果不是同一个品牌的家用电器需要维修,要分别拨打产品售后服务卡上的售后电话,以保障售后质量,避免后续发生纠纷。 同时厂家售后服务单位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,明确维修人员在代表厂家上门时应知晓自身责任及权限范围,遵守厂家相关。目前,厂家除了自建售后服务队伍外,为扩大服务覆盖面,还会授权本地的一些第三方家电维修经营部代表厂家提供服务。如果消费者提出修理其他品牌,维修师傅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是以个人身份提供修理服务,不代表之前的品牌售后方,从而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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